債權擔保三大類型和實現擔保中的兩個“應當先”

導讀:
”可見,當出現連帶責任保證后,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該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實現擔保債權中除了兩個“應當先”的規定外,其余的并無強制規定實現的順序。那么債權擔保三大類型和實現擔保中的兩個“應當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當出現連帶責任保證后,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該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實現擔保債權中除了兩個“應當先”的規定外,其余的并無強制規定實現的順序。關于債權擔保三大類型和實現擔保中的兩個“應當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擔保的類型
擔保,從性質上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保。人保即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從責任類型上可將其分為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物保即用動產或者不動產等物來擔保債權的實現,包括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形式有抵押、質押和留置;金錢保即通過定金、押金和保證金等形式來保證債權實現。
了解擔保債權的類型后,我們來解答當多種擔保并存時,債權該如何實現其中的兩個“應當先”的問題:
二、兩個“應當先”的規定
(一)債務人物保與第三人保證并存,先實現債務人物保
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相關規定,當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時,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或者出現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在債務人物保與第三人保證并存時,應該先實現債務人物保,即債權人先向債務人主張實現物的擔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保證并存時,則擔保的實現并無先后順序,債權人可選擇先實現第三人物保,也可選擇先實現第三人保證。
(二)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先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第2款:“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可見,當出現連帶責任保證后,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該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實現擔保債權中除了兩個“應當先”的規定外,其余的并無強制規定實現的順序。因此,當多種債權擔保并存時,除了兩個“應當先”,其余的在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若有約定實現順序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實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