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自首判決書

導讀:
在我國的很多與交通肇事罪相關的案件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會選擇自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那么交通肇事罪自首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的很多與交通肇事罪相關的案件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會選擇自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關于交通肇事罪自首判決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的很多與交通肇事罪相關的案件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會選擇自首。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判決。那么判決書是如何書寫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肇事罪自首判決書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0)長刑初字第10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漢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刑訴[2010]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滬b80027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紅燈變綠燈起步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撞倒被害人諸某某,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舒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過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楊惠新
代理審判員梁志明
人民陪審員耿曉光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鄭勇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發生重大事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