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

導讀: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與其他案件自首有不同之處
一種觀念認為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
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說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