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八種情形

導讀:
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合同一旦雙方簽訂就受到法律的保護跟約束,往往因為一些原因,有些人簽訂了合同,但對合同內容不太滿意打算撤銷它。那么,債權人撤銷權八種情形是哪些呢?接下來大律網小編給大家做解答。
債權人撤銷權八種情形
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的;9、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合同法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①贈與他人財產②非正常壓價③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④放棄債權
B、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C、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A、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B、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意。
3.時間要件: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