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起訴對象包括四類。從法律歸屬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三類。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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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起訴對象包括四類。
(1)我國《民法典》中的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要約。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遺囑。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從法律歸屬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三類。
(1)行為人自己的行為。
(2)他人的行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行為人和他人的行為組合—合同。
從行為效力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兩類。
(1)無民事效力的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任意撤銷之行為,應無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為,又可細分為兩類。未生效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之善意相對人的行為。生效行為。如到達相對人之要約;完成給付之贈與行為,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從數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單數行為;(2)復數行為—合同。
從生效時間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生前行為;(2)死因行為—遺囑。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