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破產債權的認定有異議時的起訴期限

導讀:
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的法律根據是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反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的,可以再十五日內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該決議。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破產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財產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產管理人提請法院裁定認可,然后由管理人執行。那么債權人對破產債權的認定有異議時的起訴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的法律根據是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反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的,可以再十五日內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該決議。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破產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財產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產管理人提請法院裁定認可,然后由管理人執行。關于債權人對破產債權的認定有異議時的起訴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情況是這樣的:法院通知甲債權人參加第一次債權人大會,大會之后,破產管理人確認甲債權人的債權不是破產債權,甲債權人對此確認有異議,準備根據現行破產法的規定起訴破產管理人,那么應當在什么期限內起訴呢??現實中的很多做法是:破產管理人給甲債權人發出通知,表示甲債權人必須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訴權就喪失。上述做法沒有法律根據,正確的做法是債權人可以從得知自己的債權沒有被列為破產債權,到法院認可分配方案之前的任何時間,使案件被法院受理,就可以了,理由如下:
一、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起訴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的法律根據是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反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的,可以再十五日內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該決議。但是很明顯,本文所探討的情況不能適用該條款,因為該條款規范的是債權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債權人與破產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并且該條規定,債權人應該向法院請求撤銷,而不是起訴,因此不能適用該條款。
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這里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你對破產人有債權,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確認你的債權,增加你的清欠難度該怎么辦。對這個問題,我認為從程序上來講,不必要過于擔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這個危險,因為第一,破產管理人有意刁難會導致訴訟的發生,而訴訟是有成本的,如果在這個訴訟中,破產人被法院判決敗訴的可能性很大的話,那么債權人會議會對管理人投反對票,而破產管理人要向債權人負責,所以他會避免這種使自己處于敗訴處境的情況出現。第二,破產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養的組織和機構擔任,并且處于中立地位,他沒有必要故意刁難其中的某位債權人。第三,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的原來的管理班子處于被凍結狀態,基本上喪失了影響破產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擔心他們會操縱破產管理人。因此,我們破產程序的科學化也可以從這三個方面來進步,那就是促進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決,選擇中立的破產管理人組織,控制破產人原有的管理班子。
二、債權人起訴的,只要確保在法院認可財產分配方案時進入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