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程序

導讀: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那么破產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關于破產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復,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為,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為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于這一關系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為,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
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同時,為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應允許債務人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采用。審理后,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并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于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一)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階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產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后的首要職責,《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宣告企業破產同時便宣布成立清算組,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并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于在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政府對此已作了必要的準備,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組后,清算組馬上能進駐破產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
(二)破產清算組在清理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即進入破產清理階段,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負有管理的義務,這一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產財產受到人為或意外的損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清理,以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貫徹意見》第五十六條就規定:“清算組接管企業后,應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的實有財產總額。”可見,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于維持破產企業的完整性。
(三)破產清算組在評估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變現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產財產變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后,變賣前先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或評估。由于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后,可能存在生產經營,以及由于清算組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取回權和債權,同時在清算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為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這都會使破產財產發生變化,從而使企業在破產宣告時的財產與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時出現差異,因此,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評估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時確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變現處理階段的工作
在破產財產清理和評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組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也就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依照法定的條件和方式出讓給他人而轉化為金錢財產的過程。因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分配為原則,因而只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后才能實現金錢分配,從而決定變價是破產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實際上也是財產清算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及破產程序終結階段的工作
破產則產分配是指為了清償債權人各自提出的確定債權由清算組將屬于破產財產變價后所得到的金錢,按照清償的順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進行清償的程序,它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的之所在和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