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起訴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導讀:
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那么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起訴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關于要求債權人在十五日內起訴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本文所探討的情況,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擬定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條款對起訴的期限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這里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你對破產人有債權,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確認你的債權,增加你的清欠難度該怎么辦。對這個問題,我認為從程序上來講,不必要過于擔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這個危險,因為第一,破產管理人有意刁難會導致訴訟的發生,而訴訟是有成本的,如果在這個訴訟中,破產人被法院判決敗訴的可能性很大的話,那么債權人會議會對管理人投反對票,而破產管理人要向債權人負責,所以他會避免這種使自己處于敗訴處境的情況出現。第二,破產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養的組織和機構擔任,并且處于中立地位,他沒有必要故意刁難其中的某位債權人。第三,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的原來的管理班子處于被凍結狀態,基本上喪失了影響破產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擔心他們會操縱破產管理人。因此,我們破產程序的科學化也可以從這三個方面來進步,那就是促進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決,選擇中立的破產管理人組織,控制破產人原有的管理班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