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后債權人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導讀:
直到2004年5月才向趙某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無錢償還為由未歸還借款,2004年6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對借款事實均無異議,但是雙方對該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較大分歧。那么七年后債權人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直到2004年5月才向趙某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無錢償還為由未歸還借款,2004年6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對借款事實均無異議,但是雙方對該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較大分歧。關于七年后債權人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4月,被告趙某做生意急需資金,就與原告李某商量借款5萬元,趙某在拿到錢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但是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直到2004年5月才向趙某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無錢償還為由未歸還借款,2004年6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對借款事實均無異議,但是雙方對該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較大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借據出具后,債權人在7年內未實現其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發復(1994)3號批復,對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參照該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是從出具借據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普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責任,債權人在7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亦示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的實際權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因此本案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國禹單朝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