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拖欠工程款七年,現起訴對方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導讀:
對方拖欠工程款七年,現起訴對方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工程款拖欠中的訴訟時效指施工單位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要求建設單位付款或追究其違約責任等合法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
網友咨詢:
對方拖欠工程款已七年,工程已結算,現在起訴對方,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在此期間,我方一直電話催促對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對方始終以暫時沒有錢為由推諉,現在已經起訴,法院也已經受理,如果對方提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怎樣才能抗辯呢?
是用手機通話的,沒有短信,提供手機通話記錄只能說明曾經與對方聯系,能證明是催促工程款的通話內容嗎?
徐永平律師解答:
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如果你可以證明在這段期間你一直在催促對方支付相關款項,如:電話通話單,短信單,之前簽的工程合同。
可以的,你們七年都和對方沒有業務往來,但是為什么會保持持續聯系,這個就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的。
徐永平律師解析: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這表明,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徐永平律師補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該司法解釋的本意在于防止房產地公司等發包方惡意拖欠工程承包單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均列為發包方應付款時間,并沒有要求必須達到工程款結算金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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