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導讀:
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建設方建設完成以后,發包方需要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及時履行,可是總有一些發包方不及時支付導致被拖欠。
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建設方建設完成以后,發包方需要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及時履行,可是總有一些發包方不及時支付導致被拖欠。
最好先協商處理,如果實在是協商不成的,應向法院起訴。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只有三年
大多數拖欠工程款已歷時相當久,甚至超過3年,有的甚至達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經常因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怕影響與建設方的關系等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書面發函(對方一定要簽收或采取掛號信等形式證明已送達)、向清欠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投訴(一定要有書面記錄)、與發包方補充協議或簽訂還款協議等辦法,使訴訟時效中斷。
拖欠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延長拖欠工程款訴訟時效的方法
1、錄音催討法:有一個工程尾款幾十萬元拖欠長達10年未還。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允許的方式,采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通話主要內容應包含:一是對方欠款數額;二是施工方自何時以來一直在主張債權;三是何時歸還欠款。
2、銀行轉賬法: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借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賬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確立了首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
3、協商對賬法:雙方重新簽訂的聯系單、對賬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4、故意主張法:若欠款金額為4萬,已超過3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復函就是施工方起訴的證據。
追索工程欠款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程價款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之規定,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自應付款之日起算。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和實踐中一般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的慣例,可見,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與應付款時間緊密相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