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權人不能申報債權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開一個公司需要強大的資金支持和野心,但是債權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時,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受理債權申報后,債權會登記造冊,當事人對債權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那么民法典中債權人不能申報債權的條件是哪些?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債權人不能申報債權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人不能中報債權的條件一般包括:超過債權申報期限,并且債權已經分配;其次是債權不合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二、破產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