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該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法律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質押由于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民法典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該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法律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質押由于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關于民法典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該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該要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民法典》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相關法律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占有作為公示方式。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法律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
普通債權質押由于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并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以非證券化憑證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債權質權人并不占有出質債權的憑證,且該質權缺乏公示效力,出質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債務人的債務,損害質權人的在先權利,此時只能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方式明確質押人無權損害出質的債權,以確立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如損害出質債權的,質押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債權出質人放棄出質債權或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的行為。
但是在出質債權未設定公示,于債權出質人向第三人有償轉讓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押人無權申請法院撤銷其轉讓行為,而只能要求債權質押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