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這也是公認的合同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那么民法典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這也是公認的合同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關于民法典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具體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具體有哪些
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
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并無二致。而依各國法律規定,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于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于質押。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于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二是指用于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
4、用于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
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權都將直接制約出質債權的處分,影響所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對于債權人基于已履行自身義務且履行符合約定而產生的債權自是可以成為質押標的。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已喪失抗辯權。
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二、質押合同形式
各國立法對合同債權質押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多有不同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三、合同債權質押的公示
合同債權質押的公示是合同債權之質權本身得以設立和產生、且應當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現形式。目的是將債權質*在的事實表現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曉,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債權質的設定是要物性的,僅有質權人和出質人就質權設定的合意,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質權即不產生。只有經過設定的公示程序,質權才得以設立。
有權威學者指出“權利質之設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證書交付而生效力”。這也是公認的合同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債權,表彰其權利的證書一般為合同文書、借據、欠條或訂單等書面憑證。質權人占有債權憑證后,除非拋棄質權,只有在債務得到清償時,才有義務將其返還。這在客觀上使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單獨主張權利、出質人轉讓債權或出質人再次質押債權的行為難以實現。
合同債權質押設立時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
類似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設質時應對第三債務人盡通知義務。首先,當事人有創設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與否的權利和自由,不應當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束縛。債權人將其債權設質時,第三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對象發生變化,與之相應的履行條件、履行地點、履行成本亦會發生相應變化。若不通知,是對其選擇對方當事人權利的蔑視,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體觀。以合同債權出質,啟動了轉讓權利的程序,依法理更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產生約束力。其次,如果債權入質不通知第三債務人,屆時第三債務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辯而不履行給付義務時,更無效率可言。這不符合現代法制應當以效率和公平為目標的價值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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