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

導讀:
一、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 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權利質押貸款,須持建設銀行定期存單或建設銀行承銷的憑證式國債向貸款行開辦該項業務的營業網點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客戶經理調查、審核同意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質押止付手續,簽訂質押借款合同; 客戶經理辦理放款手續,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上,客戶即可使用貸款資金; 借款人到營業柜臺還款,或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還款金額,委托貸款銀行代扣還款; 貸款結清后,營業網點將質押權利解除止付,并退還給客戶。那么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 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權利質押貸款,須持建設銀行定期存單或建設銀行承銷的憑證式國債向貸款行開辦該項業務的營業網點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客戶經理調查、審核同意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質押止付手續,簽訂質押借款合同; 客戶經理辦理放款手續,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上,客戶即可使用貸款資金; 借款人到營業柜臺還款,或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還款金額,委托貸款銀行代扣還款; 貸款結清后,營業網點將質押權利解除止付,并退還給客戶。關于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權權利質押登記應該如何辦理
(1)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權利質押貸款,須持建設銀行定期存單或建設銀行承銷的憑證式國債向貸款行開辦該項業務的營業網點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2)客戶經理調查、審核同意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質押止付手續,簽訂質押借款合同;
(3)客戶經理辦理放款手續,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上,客戶即可使用貸款資金;
(4)借款人到營業柜臺還款,或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還款金額,委托貸款銀行代扣還款;
(5)貸款結清后,營業網點將質押權利解除止付,并退還給客戶。
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權利質押注意事項
1、書面質押合同仍然是辦理相關質押手續的必經環節。不能因為有登記手續而疏忽書面質押合同。
2、對于新型權利質押的登記,必須確定適格的登記機關,否則登記將無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權”的登記問題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能還會結合新法規的要求出臺相應的具體登記管轄及操作的細則。銀行在辦理手續時,應確保程序上合法合規,防范利害關系人抗辯登記的合法有效性。
3、對于應收賬款的質押,應建立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格式質押合同,因為此類權利的質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問題與其他權利的擔保存在一定的差異。這是因為這里的“應收賬款”既有具有物權屬性的各類收費權,也包括了“債權”類的應收賬款,其表現形式復雜多樣。銀行不僅應當關心這些應收賬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應該合理地評估其價值,以確保未來擔保權益實現中變現的及時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銀行適當審查應收賬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有關當事人的信用、信譽都關系到應收賬款擔保的可執行性。
4、對出質權利的轉讓問題,建立配套的風險防控機制。由于相關法律肯定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應收賬款、基金份額或股權,銀行在操作中應重點防范該項規定可能帶來的操作風險,防止應收相關出質權利轉讓價款的流失。
5、對于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時,如果無權利憑證,則銀行應注意選擇適當的登記部門。顯然這些不同類型的權利,其登記部門無法統一,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確的原因,而且從這些不同類型權利的性質來看,一般的部門規章也難于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當明確則頗具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