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登記如何辦理

導讀:
我國對于債權的權利的質押的規定是十分詳細的,權利質押也是質押的體一種,質押一般是涉及到的一些不動產,但是很多時候債權也是可以進行質押的,那么,債權質押登記如何辦理?接下來由大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債權質押登記如何辦理
(1)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權利質押貸款,須持建設銀行定期存單或建設銀行承銷的憑證式國債向貸款行開辦該項業務的營業網點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2)客戶經理調查、審核同意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質押止付手續,簽訂質押借款合同;
(3)客戶經理辦理放款手續,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上,客戶即可使用貸款資金;
(4)借款人到營業柜臺還款,或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還款金額,委托貸款銀行代扣還款;
(5)貸款結清后,營業網點將質押權利解除止付,并退還給客戶。
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債權質押要符合哪些條件
1、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關于債權設質的形式要件,各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備書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條規定,以債權為質權標的的,如有債權證書時,質權的設定,因證書的交付而發生效力。在債權質權場合,債權證書的交付意味著債權的占有移轉。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規定,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民法典》也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其第445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此乃《民法典》第445條的要求。但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此時應有通知原債務人的義務。因為以債權設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負有向原債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股郡規足出質人和庾權人負有同原債務人為通知的義務。但對于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各國法的規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國民法典》第1282條、《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將通知義務規定為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則將通知義務之履行作為質權生效的對抗要件。
主債權生效判決能否再主張抵押權
主債權生效判決后,債權人可以再主張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