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債權質押登記怎樣處理

導讀:
對于一些事物是可以進行質押的,一般來說是動產,但是對于一些權利的話,也是可以設立質押權的,這個主要就是看權利的性質,對于債權也是可以進行質押的,但是想要設立質押權,一般都是要對質押物進行登記的,如
對于一些事物是可以進行質押的,一般來說是動產,但是對于一些權利的話,也是可以設立質押權的,這個主要就是看權利的性質,對于債權也是可以進行質押的,但是想要設立質押權,一般都是要對質押物進行登記的,如果沒有的話,怎么辦呢?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未辦理債權質押登記怎樣處理。
一、未辦理債權質押登記怎樣處理1、質押權未登記僅為質押權未有效設立,但并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合同仍然有效。在質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基于質押合同向質押人主張在質押的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通過抵押合同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可以達到近似于抵押權被設立的法律效果。
2、權利質押合同簽訂后,不論是質押人還是質押權人,都應當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法律規定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于質押權人而言,未辦理登記就不能取得質押權,也就不能就質押權利優先受償。雖然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在質押權利的范圍內要求質押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質押人資產資不抵債時,債權人還是極有可能會面臨債務不能被全部清償的風險。于權利質押人而言,其未辦理質押權登記,并不能當然免除其承擔責任的義務和可能性。因此,遲延辦理抵押登記,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均無太大意義,至少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3、一項法律行為(如合同、承諾書等)無效或者不能發生當事人預設的法律效果,并不當然就是“廢紙一張”,而是可以轉換為與之相似相近的法律行為,并以此為基礎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雖然質押權未有效設立,但按照最高法院依據抵押合同有效,通過轉換,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院依然支持質押權人,因此,運用好法律行為轉換制度,可以在某些看似已經毫無可能勝訴的案件,起到“化腐朽為神奇”的效果。
二、債權質押要符合哪些條件1、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關于債權設質的形式要件,各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備書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條規定,以債權為質權標的的,如有債權證書時,質權的設定,因證書的交付而發生效力。在債權質權場合,債權證書的交付意味著債權的占有移轉。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規定,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物權法》也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其第228條第1款前半部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此乃《物權法》第228條的要求。但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此時應有通知原債務人的義務。因為以債權設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負有向原債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股郡規足出質人和庾權人負有同原債務人為通知的義務。但對于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各國法的規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國民法典》第1282條、《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將通知義務規定為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則將通知義務之履行作為質權生效的對抗要件。我們認為我國《物權法》可參考德國立法,規定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三、債權質押登記的注意事項從實踐來看,擔保法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方式確定為記載于股東名冊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為在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不具有明顯的公開性,公示效果不強,不便于第三人查詢。此外,也容易出現偽造和篡改登記的問題。有鑒于此,物權法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于第226條第一款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未辦理債權質押登記怎樣處理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哪些是可以作為質押物的,這個在法律上也是做出了一些規定的,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將自己擁有的債權進行質押的。這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