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過了債權人怎么辦

導讀:
在公司的初期,大多都會因為經營費用的緊張,前期會基本處于虧損的狀態,這個時候常常會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那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過了債權人怎么辦?接下來,大律網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一個專業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過了債權人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按相關法律限定,公司清算中,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相關法律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請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破產是清算當中重要的環節,除了由專業人士幫助處理外,自身也要對清算的債權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應當盡快處理,避免逾期。
債權申報書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