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業險可依規定按第三者強制險履行

導讀:
2004年1月4日,內黃支公司與內黃捷達公司簽訂了商業保險合同,依據內黃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限額為20萬元。因被告濮陽汽運公司、內黃捷達公司已經向被告內黃支公司繳納了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內黃支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第三者商業險可依規定按第三者強制險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1月4日,內黃支公司與內黃捷達公司簽訂了商業保險合同,依據內黃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限額為20萬元。因被告濮陽汽運公司、內黃捷達公司已經向被告內黃支公司繳納了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內黃支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第三者商業險可依規定按第三者強制險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4年11月10日,左軍臣駕駛掛號大貨車違法左轉彎掉頭,與龍海波駕駛的掛號大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龍海波受傷。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左軍臣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龍海波負事故次要責任。龍海波的傷情經鑒定,左小腿截肢構成五級傷殘。龍海波駕駛的掛號大貨車登記的所有人為河南省濮陽汽運公司,該貨車和掛車實際所有人為龍海堂,龍海波系龍海堂雇用的司機。2004年2月23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黃縣支公司(以下簡稱內黃縣支公司)與濮陽汽運公司簽訂了商業保險合同,依據內黃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貨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限額為5萬元。左軍臣駕駛掛號大貨車登記的所有人為內黃捷達公司,該貨車和掛車實際所有人為付慶剛,左軍臣系付慶剛雇用的司機,付慶剛將貨車和掛車掛靠在內黃捷達公司。2004年1月4日,內黃支公司與內黃捷達公司簽訂了商業保險合同,依據內黃支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限額為20萬元。庭審中,龍海波要求濮陽汽運公司、內黃捷達公司在其收取掛靠管理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
內黃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龍海堂系龍海波的雇主,龍海波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傷害,龍海堂應在龍海波承擔事故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付慶剛系左軍臣的雇主,左軍臣作為雇員造成原告傷害,應由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付慶剛應在左軍臣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龍海堂、付慶剛將自己所有的車輛掛靠在濮陽汽運公司和內黃捷達公司,二人分別以掛靠的公司名義經營,并向掛靠公司交納了管理費,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濮陽汽運公司、內黃捷達公司分別在其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因被告濮陽汽運公司、內黃捷達公司已經向被告內黃支公司繳納了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內黃支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內黃法院遂判決如下:一、被告付慶剛、龍海堂、內黃支公司賠償原告龍海波醫療費等共計37.99萬元。二、被告付慶剛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三、被告龍海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四、被告濮陽汽運公司應在其收取龍海堂管理費4940元范圍內,對龍海堂承擔的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五、被告內黃捷達公司應在其收取付慶剛管理費3800元范圍內,對付慶剛應承擔的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黃支公司不服內黃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安陽中院提起上訴。
安陽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主張本案中被保險人濮陽汽運公司和內黃捷達公司所投保險系商業保險而非第三者強制保險,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但國家保監會在保監發[2004]39號《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從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所以應認定本案中的第三者強制保險系按照商業保險的條款來履行的,它們二者均是投保人對第三者負賠償義務時保險公司代為賠付的險種,均是為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原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上訴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與被保險人所簽保險合同非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不應直接賠償龍海波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提出本案賠償范圍和標準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但該糾紛發生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廢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已經實施,該解釋明確規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基于交通事故這一損害事實所引起的賠償,故該糾紛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上訴人該主張,本院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