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行政強制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

導讀:
由于張某第一年開采量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6噸以上,因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A公司以張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錳礦轉讓合同。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張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年開采6萬噸以上錳礦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在采礦轉讓協議中約定張某年開采量6萬噸以上,超出采礦許可的3萬噸年開采量范圍,屬于違反我國行政許可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那么違反行政強制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張某第一年開采量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6噸以上,因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A公司以張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錳礦轉讓合同。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張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年開采6萬噸以上錳礦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在采礦轉讓協議中約定張某年開采量6萬噸以上,超出采礦許可的3萬噸年開采量范圍,屬于違反我國行政許可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關于違反行政強制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縣一錳礦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限定其年開采量是3萬噸。2003年7月16日,A公司與張某簽訂了《錳礦轉讓合同書》,約定將A公司擁有的錳礦轉讓給張某,開采期限為3年。該轉讓協議約定,張某每年開采量須在6萬噸以上,否則構成違約。由于張某第一年開采量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6噸以上,因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A公司以張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錳礦轉讓合同。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張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年開采6萬噸以上錳礦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轉讓合同約定的年采礦量超過了采礦許可證核定的年采礦量,是違法的,對此A公司和張某都存在締約過失,均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屬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礦產資源的開采應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個人應當在采礦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采礦,超出行政許可范圍進行采礦的屬于違法行為。A公司在采礦轉讓協議中約定張某年開采量6萬噸以上,超出采礦許可的3萬噸年開采量范圍,屬于違反我國行政許可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協議中對年采礦量的約定條款無效,由于該違法約定的條款是本合同的主要條款,該條款致使該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合同不得繼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