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_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是什么

導讀: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是什么
1、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是: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和勞動者才單位存在過錯。那么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是: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途徑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