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優先受償期限

導讀:
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優先權起算日應設定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在工程結算前,由于工程價款數額不確定,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工程價款,更無法行使優先權。而在工程價款結算后,工程價款已經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由于優先權行使期限不確定,會導致在相關不動產上難以設定他項權利。那么工程優先受償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優先權起算日應設定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在工程結算前,由于工程價款數額不確定,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工程價款,更無法行使優先權。而在工程價款結算后,工程價款已經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由于優先權行使期限不確定,會導致在相關不動產上難以設定他項權利。關于工程優先受償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優先受償一般是指相關的約定付款期限并且達成協議后,根據我國優先權起設定為付款期限,偽滿之日是可以優先收款支付的,接下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工程優先受償期限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一、工程優先受償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款明確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而保證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需要。但筆者認為,該期限起算日的設定標準既與相關法律沖突,又不利于保證承包人實現優先權。
二、工程優先權起算日具體設定的設想1、約定付款期限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優先權起算日應設定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
2、未約定付款期限的,優先權起算日應從工程價款結算之日起計算。在工程結算前,由于工程價款數額不確定,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工程價款,更無法行使優先權。而在工程價款結算后,工程價款已經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由于優先權行使期限不確定,會導致在相關不動產上難以設定他項權利。故應將優先權起算日確定為工程決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優先權,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三、建設工程行政糾紛(1)行政許可
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準、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行政處罰
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于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
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行政裁決
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工程優先受償期限問題的詳細解答,對于我國優先受償來說,如果他人違約合同類型或者是合同內容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并且要糾正其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大律網站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