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呢

導讀: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工程造價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關于工程造價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如今的社會,有時候受經濟沖擊影響,物價也是跌宕起伏,一些工程造價上也會有出入,因此造成的糾紛數不勝數,糾紛需要怎樣去合理地解決呢?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程造價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呢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工程造價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呢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1、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2、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
二、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一)鑒定周期漫長,進展困難,嚴重拖延案件審理周期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周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關鍵因素。司法實踐中,從法院決定鑒定送出《委托鑒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對鑒定意見漫長的等待,對法院而言,當事人何時選定鑒定機構,是否完成鑒定繳費,是否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鑒定材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進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對鑒定機構而言,也許是當事人在搖號選鑒定機構環節拖延,在繳納高昂的鑒定費用環節躊躇,在提交鑒定材料環節推三阻四,又也許是鑒定人員積極性不強,因工作繁忙而擱置。總之,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鑒定進程,鑒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鑒定過程,使工程造價鑒定進展困難,鑒定意見遲遲不能出具,嚴重拖延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
(二)鑒定材料的移交不規范,嚴重影響了造價鑒定的質量和效率目前法律對移送鑒定的證據材料先進行質證還是先移送鑒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法院既可以先質證后鑒定,也可以先鑒定后質證。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未經庭審質證就移送鑒定的情況,移交鑒定的資料一般包括合同、補充協議、圖紙、變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確認書等,這些材料因為法院沒有經過庭審,對于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大小等這些需要法官判斷的問題變成了由鑒定人員進行取舍判斷,實際上是形成了司法審判權的變相讓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爭議頗多,從而導致大量補充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鑒定意見的質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對司法鑒定意見依賴性過強,以鑒代審情況嚴重,影響建設工程案件的質量由于承辦法官不具備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知識,對鑒定所需證據材料及鑒定意見的內容和公正性、準確性無法完全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就是將所有的工程材料統統交給鑒定機構,并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徑行做出判決,有的審判法官甚至會認為只能根據鑒定意見來判決,這種以鑒代審的狀況實際上嚴重干擾或影響了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獨立裁判權,可能導致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的不公,當事人意見大,服判息訴率低。
(四)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專業資質及專業水平無法衡量,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隨機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價鑒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業務能力不均衡,通過隨機抽定的方式可能產生鑒定難度與鑒定機構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難度很大的鑒定給了業務能力有所不及的鑒定機構,也可能存在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的人員不足、經驗有限、責任心不強等情況,都會影響鑒定報告的質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進程。
(五)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低,質詢難,影響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專業性因工程司法鑒定專業性極強,為查清事實,鑒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法官質詢非常必要。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等都對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進行了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較少,有些鑒定人員雖然出庭接受質詢,但僅限于宣讀鑒定報告,不能明確說明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專業科學理由,對當事人和法官對于鑒定過程中的疑問不能明確、有針對性地解答;有些鑒定人員出庭僅僅是記錄當事人的提問,稱將以提交書面補充鑒定意見的方式來回復當事人的質詢。這樣的狀況,只能使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這一規定形同虛設,法院對此也無約束手段,無能為力。筆者認為,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機制和強制力,鑒定人員不出庭接受質詢無相應得法律責任和強制性措施。
三、鑒定時限一般情況說明1、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托鑒定的內容,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鑒定期限了。如果鑒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后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于超時鑒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鑒定時限的。如果是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鑒定材料的,造成鑒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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