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導讀:
一、《民法典》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若想通過仲裁的方式去解決糾紛,則需要雙方事先約定或者是事后協商,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缺點是和解與調解的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愿執行則歸于失敗。
合同法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合同法》將被廢止?!逗贤ā分袪幾h的解決方式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民法典》中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缺點是和解與調解的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愿執行則歸于失敗。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當事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民事訴訟就其本質而言,是國家強制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是權利主體憑借國家力量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司法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怎么仲裁解決合同爭議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爭議是常用的一種方式。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后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若想通過仲裁的方式去解決糾紛,則需要雙方事先約定或者是事后協商。較之訴訟而言,仲裁的時間確實要短很多,它也確實有很多優勢。
合同爭議要如何處理
合同爭議的處理如下:
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時,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有仲裁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合同爭議應該要如何處理
一、對合同爭議要如何處理《合同法》第128條規定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合同爭議的辦法。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某個階段進行。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時、省力,又不傷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利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根據事先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仲裁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訂立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合同質量爭議應如何處理
(一)如果訂立合同后,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明確的。對方交付產品明顯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如交付的產品的規格、品種等,顯然與合同約定不符,即屬顯然違約。買方應當當即提出質量異議,并作如下處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煩。《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因對方違約行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當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同上。
3、如對交付產品尚可接受,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盡可能采用書面形式?!逗贤ā返谄呤邨l:“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4、要求對方限時退換,或其他方式解決質量問題。同時雙方能就此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形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中,要表明如對方不能按此協議解決質量問題,我方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我們要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達不滿,不向對方明確提出質量異議。
(2)提出異議,但沒有明確的要求。
(3)有異議、要求,但沒有對異議的提出及處理結果形成書面的或其他可證明的形式。
(二)驗收后發現質量問題
1、迅速的毫不遲延的向對方發出質量異議的通知,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向對方提供的只需是質量瑕疵存在的證據。同時您要注意保留:對該瑕疵是表面檢查不易發現的這一特征的證明、對已發出通知的證明。盡可能的采取可證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遞、電報、電話(可查、可錄)。毫不遲延的催促對方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解決質量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2、退換、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對方限時退換、修理。費用由對方承擔。
3、減少價款與上同。
(三)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與驗收后的處理并無太大區別,但此時多已造成一定損失,應此要注意質量瑕疵證據的保留。并在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中提出損失賠償要求或保留權利。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將應取得的賠償問題解決,切勿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單一的去追究對方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就有些被動了。在買賣交易合同中,合同標的的質量問題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事項之一,如果合同標的的質量存在缺陷,作為買方,您要及時向對方交涉解決,避免遭受損失。此時,您需要收集并保存好相關的證據資料,避免在發生合同質量爭議時無證可舉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
合同爭議處理的三種方法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