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能否買賣

導讀:
集體建設用地能否買賣
在現代社會我國還是存在著很多類型的土地的,大部分特殊的土地類型也是存在與我國的農村的,其中就是有一個就是集體建設用地的。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集體建設用地能否買賣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進行交易的,所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不能買賣的,但使用權是可以交易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般而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至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土地權屬無爭議、無權利負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如《北京市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辦法》第四條規定:流轉的土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依據國家法律需立項審批建設項目的,應依法取得立項批復。《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2、符合土地規劃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北京市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辦法》第五條規定:嚴禁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為實施規劃確需將上述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必須按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申請和批準手續;嚴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按規劃可以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按批準流轉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
3、流轉期限在流轉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內。《北京市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辦法》第七條規定:首次流轉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參照同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確定;再次流轉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批準流轉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第十五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可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包括:出讓、租賃(包含出租、轉租)、入股、轉讓或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