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轉讓或出售嗎

導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轉讓或出售嗎
土地的所有權就是屬于集體所有以及國家所有的,對于集體的建設用地是可以進行相應的轉讓或者是進行出售的,但是也是要符合相應的程序。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轉讓或出售嗎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并且需要用于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監督實施;
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
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