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導讀:
通常以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只要經過公安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即明確了事故雙方的責任,據此雙方可以依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比例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愿協商,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通常以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只要經過公安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即明確了事故雙方的責任,據此雙方可以依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比例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事故認定書就是承擔責任的充分證據,殊不知這種理解完全將行政確認與民事賠償責任混為一談,是一種誤解。
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根據自己的技術和經驗對事實的一種推理判斷,確切的說類似于行政確認,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的規定,上一級交警部門依照執法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復核,如果認為原認定有錯誤,應當做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指令原認定的交警部門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另外,在刑事、行政、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異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法庭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則不會采信,會依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做出裁判。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辦?
事故認定書出具以后,就剩賠償問題。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1、自行協商。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3、向法院民事起訴。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他違規駕駛的情形(比如:酒后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后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法律法規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調解結束。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百分之七十,次要責任為百分之三十。兩輛機動車輛之間的交通事故,一般情況是按照全責為百分之百、主要的責任方為百分之七十、同等責任為百分之五十、次要責任為百分之三十來確定責任雙方的責任的比例的。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的事故,機動車的一方的責任的比例一般情況是依據全責為百分之百,主要責任為百分之八十,同等責任為百分之六十和次要責任為百分之四十來確定責任的雙方的責任比例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