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什么法律性質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警后,交警趕赴現場并勘查現場,隨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當事人之間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是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決中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等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一般由公安機關首先介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制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權。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什么法律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警后,交警趕赴現場并勘查現場,隨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當事人之間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是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決中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等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一般由公安機關首先介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制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權。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什么法律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警后,交警趕赴現場并勘查現場,隨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而這份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來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當事人之間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是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決中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等等。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一般由公安機關首先介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制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權。
責任認定書的作出,對隨之而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解決和處理產生深遠的影響。該文書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是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據,更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決中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法律授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對事故責任認定,是針對具體當事人的,以該行政行為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反映了案件事實,而且劃分了責任。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上述法律及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訴訟的相對人來說也就沒有可以實現的內容和必須服從乃至履行的義務。對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公安交警部門一個專業技術性的分析報告,該認定書僅具有證據的效力,不是賠償的當然依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提出質疑,并可以提出相反證據來推翻該認定書。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以不采信這一證據,進而作出與交通事故認定不一致的裁決。
(責任編輯:木土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