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怎么辦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怎么辦,如何處理?
1、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種業主可以聯合其他業主進行維權,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注意維權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更不能采取圍堵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2、申請退房:開發商在未能按期交付房子的情況下,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然未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那么購房者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3、向法院起訴:若是和開發商協調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二、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是:意思表示自愿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為有效。依法成立的借名買房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由于其實際出資人與產權登記人不一致,故實際出資人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房子延期交房能退房嗎
延期交房退房是可以的,但是應當符合催告后三個月內對方仍然沒有交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