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不確定的擔保合同如何認定

導讀: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得到實現,擔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債權的實現。基于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能夠被擔保的主債權應當是已經確定、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債權,那么,主債權不確定的擔保合同如何認定?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大家有所幫助。
主債權不確定的擔保合同如何認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不確定的,擔保合同也不確定,在確定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確定主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擔保合同規定,民事主體之間子建立抵押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確定抵押物的形態,若是屬于動產抵押,此時一般會確定抵押債權的數額。在被抵押之后的一定期間內,需要將抵押物償還。對于有擔保的抵押物,若是在期限屆滿后沒有償還債務,此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責任。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該怎么辦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可協商可訴訟處理。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原因很多,或是因為自身經濟能力問題,或是主觀怠于履行甚至反悔等,但只要事前擔保人是自愿提供擔保,依法簽訂了擔保合同的,不管什么原因,都應該履行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和解協議,解決糾紛。債權人可以告訴擔保人,其是應該履行擔保責任的,否則將會被告上法院,勝訴后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強制執行其財產來受償。債權人協商時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合理合法追償。
2、若擔保人確實不愿意履行擔保責任的,權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代為還本付息、支付違約金等費用。
3、在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后,擔保人仍然不愿意履行擔保責任,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行劃扣擔保人銀行存款,拍賣、變賣擔保人財產等方式受償。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嚴重
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是債權人想什么時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法律將不再保護,債權人將無法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向擔保人追償。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以下時間,在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