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

導讀:
根據我國《擔保法》,當債務人不能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時,擔保人將與債務人的反擔保擔保人簽訂書面協議,即反擔保合同,為保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后追償權的實現,那么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呢?擔保合同無效,則反擔保合同自然亦無效。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那么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當債務人不能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時,擔保人將與債務人的反擔保擔保人簽訂書面協議,即反擔保合同,為保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后追償權的實現,那么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呢?擔保合同無效,則反擔保合同自然亦無效。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關于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當債務人不能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時,擔保人將與債務人的反擔保擔保人簽訂書面協議,即反擔保合同,為保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后追償權的實現,那么如何確定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的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能成立。擔保合同無效,則反擔保合同自然亦無效。主合同無效,則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亦會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2、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3、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
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