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規定合同的效力確定

導讀: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認定相關案例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二人結婚時在我處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因為當年我處此類公證采用統一印制格式條款對應選擇的形式辦理此類約定公證,所以協議內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進行選擇,同時后附《婚前財產登記表》,登記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財產名稱、數量、價值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兩部分內容。()在《婚前財產登記表》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欄目里,填寫有房屋四間。那么婚前財產規定合同的效力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認定相關案例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二人結婚時在我處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因為當年我處此類公證采用統一印制格式條款對應選擇的形式辦理此類約定公證,所以協議內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進行選擇,同時后附《婚前財產登記表》,登記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財產名稱、數量、價值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兩部分內容。()在《婚前財產登記表》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欄目里,填寫有房屋四間。關于婚前財產規定合同的效力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認定
相關案例
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二人結婚時在我處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因為當年我處此類公證采用統一印制格式條款對應選擇的形式辦理此類約定公證,所以協議內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進行選擇,同時后附《婚前財產登記表》,登記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財產名稱、數量、價值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兩部分內容。在該二人的約定協議中,雙方做了如下選擇:
新婚姻法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雙方婚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時,仍歸原財產所有人。()
2、雙方婚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雙方共同所有。()
在《婚前財產登記表》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欄目里,填寫有房屋四間。但無論是在筆錄還是在登記表中都未注明房屋四間的坐落和登記權屬情況。
現甲男死亡,甲男的三個親生女兒和乙女向我處申請房屋繼承公證,乙女提供了上述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經查,申請繼承的房屋為位于某村915號的四間房屋,該房屋為甲男與其已去世的前妻丙共同建造,土地使用證登記權利人為甲男,丙在世時與甲男無夫妻財產約定,至甲男死亡時,丙的遺產一直未辦理繼承。經詢問乙女,其表示自己與甲男在結婚前至甲男死亡時雙方未購置任何房產,登記表中的房屋四間就是現在申請繼承的甲男與前妻共同建造的那四間平房
對于該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本處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應以選擇的文字內容為準,即二人約定的就是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因房屋四間填寫在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里,而繼承公證涉及的房屋是甲男與前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既然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甲男與乙女共同購置的四間房屋,則理所當然的可以認定某村915號的四間房屋為甲男與前妻丙的共同遺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因為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公證也是我處出具的,而且對照乙女的陳述,約定中文字表述與財產登記出現矛盾,從防范風險考慮,不宜做出上述認定,而應認為915號四間房屋2間為丙的遺產,另2間為甲男與乙女的共同財產,其中僅一間為甲男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