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如何申請執行

導讀:
債權屬于已決債權,對于已決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如果是執行立案后,應當走變更申請人程序;執行立案前,無需走變成申請人程序,債權受讓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下面看下大律網小編對于“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如何申請執行”問題的專業解答。
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如何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②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③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④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⑤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⑥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享有依法處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申請變更、追回被執行人等權利,并承擔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3、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看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不得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5、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同產采取法定執行措施,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暫緩或撤銷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措施,但必須經人民法院核準。對已控制的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續凍、續封手續。
6、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在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如何轉讓
如果本身有執行案件,也就是曾經執行過,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被終結執行。那么債權人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不受兩年強制執行的時效限制。
因為執行已經啟動,不再存在申請執行期限的問題,新的債權人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主體和申請恢復執行即可解決。
但是,如果債權人在轉讓債權的時候,從來沒有依法申請執行過,那么肯定新的債權人要受兩年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而且是從原債權人依法應當申請執行時起算。
執行階段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