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經濟幫助繼承人能不能申請執行呢

導讀:
經張風多次電話聯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張風處生活。訴訟中法院查明王英與張風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決準予離婚但考慮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療判決張風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予王英經濟幫助5000元。現該案已過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趙明向法院申請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經濟幫助不等同于普通債權不能繼承趙明不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立案執行。如果受幫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足以維持生活時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如果受幫助一方死亡則無幫助的對象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存在幫助一方理所當然地有權停止支付。而一般的債權當債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那么離婚判決經濟幫助繼承人能不能申請執行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張風多次電話聯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張風處生活。訴訟中法院查明王英與張風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決準予離婚但考慮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療判決張風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予王英經濟幫助5000元。現該案已過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趙明向法院申請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經濟幫助不等同于普通債權不能繼承趙明不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立案執行。如果受幫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足以維持生活時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如果受幫助一方死亡則無幫助的對象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存在幫助一方理所當然地有權停止支付。而一般的債權當債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關于離婚判決經濟幫助繼承人能不能申請執行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明早年喪父年已64歲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經人介紹與一位72歲的退休教師張風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不投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4年4月王英與張風發生口角后便回到其長子趙明家生活。經張風多次電話聯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張風處生活。2004年8月張風訴至法院要求與王英離婚。訴訟中法院查明王英與張風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決準予離婚但考慮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療判決張風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予王英經濟幫助5000元。判決生效后還未過案件履行期限王英突然死亡。現該案已過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趙明向法院申請執行。
對趙明是否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法院在審查立案時持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趙明是王英的兒子法院判決書中已明確張風應給付王英經濟幫助5000元視為王英的債權其子有權主張。趙明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立案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經濟幫助不等同于普通債權不能繼承趙明不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立案執行。筆者認為要弄清趙明是否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分析。
一經濟幫助的性質。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經濟幫助的性質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負有的扶養義務有著原則的區別。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而規定的是無條件的并且隨著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而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對男女雙方都適用目的是為了消除因離婚而導致生活確有困難一方在離婚問題上的經濟顧慮保障離婚自由。可見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不是扶養義務的延續而是基于原婚姻關系所派生出來的社會道義責任是有條件的。
二適用經濟幫助的條件。
一是被幫助的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如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情況二是提供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三是經濟幫助僅限于離婚時離婚時的經濟幫助絕非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帶有特定的時間性。
三經濟幫助的申請人。
由于經濟幫助對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幫助的一方必須是離婚時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夫或妻)其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時一定時間內的生活困難因此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者本人他人無權主張該項權利。如果受幫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足以維持生活時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如果受幫助一方死亡則無幫助的對象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存在幫助一方理所當然地有權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經濟幫助具有特定的條件當經濟幫助未實現時該項財產不屬于受幫助一方的遺產故經濟幫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產繼承問題。而一般的債權當債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本案王英在尚未接受5000元經濟幫助時死亡因被幫助的對象已不存在尚未實現的經濟幫助又不屬于王英的遺產因此王英之子趙明無權申請法院執行趙明不是適格的申請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