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導讀: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所有合同有關部門、人員應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履行合同。未經審查部門同意,任何個人或部門都不得消極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后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履約情況怎么寫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表格要求就可以了。公司的合同履行范圍是合同銷售、采購、工人雇傭、保險等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信件、文件、電報等全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所有合同有關部門、人員應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履行合同。未經審查部門同意,任何個人或部門都不得消極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