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是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是其中之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
(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guī)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如果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相對人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只能被動的依賴法定代理人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代理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將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從本質上講,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無權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
(3)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guī)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于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fā)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fā)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后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么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并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