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

導讀:
對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取得認可人的認可,二是解除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那么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取得認可人的認可,二是解除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關于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自己的民事行為范圍之外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對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取得認可人的認可,二是解除效力未定的合同。那么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解除(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2、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