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效力待定的合同

導讀: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時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那么如何認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時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關于如何認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批準的法律制度,但沒有具體的批準方式和時間,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缺漏,在今后的立法中應予以補充,使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適用。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批準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后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
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追認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于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后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于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
但是,對于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時間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于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
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