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什么

導讀: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有例外,無權處分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這里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有例外,無權處分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這里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無權代理人簽定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三)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但有例外,無權處分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一)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二)效力狀態不同。
(三)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
(一)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后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二)追認的時間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于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這里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