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與簽定合同有何區別

導讀:
合同訂立和簽訂的區別:合同訂立和簽訂的區別在于效力。訂立代表合同的正式生效,而簽訂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認可,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后產生的狀態,就是合同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合同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雙方當事人應該訂立合同,代表合同的正式生效。合同當事人約定使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使用書面合同。
一、訂立合同與簽定合同有何區別?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并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范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合同訂立和簽訂的區別:
合同訂立和簽訂的區別在于效力。訂立代表合同的正式生效,而簽訂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認可,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后產生的狀態,就是合同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合同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雙方當事人應該訂立合同,代表合同的正式生效。
二、合同形式有哪幾種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是我法律認可的三種合同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使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合同當事人約定使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使用書面合同。法律規定一些特殊的種類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口頭合同難以取證。所以一般以書面合同為主。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民法總則》135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一、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條款;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條款;
3、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合同條款;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訂立的條款。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什么時候消滅
合同解除權的消滅時間是,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則期限屆滿后消滅;如果法律無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的,則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對方合理催告后仍不行使的,解除權就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