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變更有何區別

導讀:
《合同法》對于合同變更的規定較為簡單,即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 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那么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變更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對于合同變更的規定較為簡單,即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 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關于合同的轉讓與合同的變更有何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 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 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3、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關系的情況外,因合同主體 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系;但在合同變 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關 系仍然保持效力,不發生原合同關系消滅的問題。
(1)《合同法》對于合同變更的規定較為簡單,即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僅兩個條款,但是合同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的履行和企業利益卻具有很大關系。
(3)《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4)《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上述理論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均可看出,合同的本質不是書面的合同文本而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書面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除了可采用書面形式之外,還可采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 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合同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發生合同主 體的變化,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以新的債務人代 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合同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移以及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形 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