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條件有哪些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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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三)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3、承租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4、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及轉讓、交換房屋使用權的。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主要有: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