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 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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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建立清算組;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債權登記,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時,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4、財產處理,制定清算方案時,財產處理應按以下順序安排,一是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二是按第一順序清償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公司財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確定并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確認后,清算組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6、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
7、注銷登記并公告,清算結束后,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和確認文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終止。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