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成功調解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

導讀:
鑒于陳某過世時并未留有遺囑,主辦法官對劉甲等三父子提出的疑問,結合本案事實依法進行了解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說明,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法官調解下,劉氏父子三人自愿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將陳某在信用社遺留的72300多元存款中的48210元分配給原告劉甲,剩余的由被告劉乙及第三人劉丙平分,在調解過程中,原告劉甲主張稱,其系陳某的配偶,陳某所遺留下來的存款理應歸其繼承所有,至于是否分配給劉乙、劉丙等人應由其決定,劉乙不應該獨占這筆遺產,在本案中,按法律規定,劉氏父子三人均處于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對陳某遺留下來的遺產都具有繼承的資格,(文中名字均為化名)經主辦法官審理查明,劉甲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在信用社存有72300多元存款,這筆存款的存折一直由劉甲的長子劉乙保管,陳某過世后,劉甲及其次子劉丙要求劉乙交出這筆存款進行劃分,劉乙不同意,家住寧明縣的劉甲為了繼承妻子陳某的遺產,與兒子劉乙、劉丙產生了糾紛,并起訴到了法院。
家住寧明縣的劉甲為了繼承妻子陳某的遺產,與兒子劉乙、劉丙產生了糾紛,并起訴到了法院。近日,寧明縣人民法院主辦法官成功調解了這起父子三人爭奪遺產的糾紛案件。(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經主辦法官審理查明,劉甲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在信用社存有72300多元存款,這筆存款的存折一直由劉甲的長子劉乙保管,陳某過世后,劉甲及其次子劉丙要求劉乙交出這筆存款進行劃分,劉乙不同意。由于陳某在過世時并未留有遺囑,劉氏父子三人對這筆存款的歸屬產生了爭議。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辦法官在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后,對該案進行了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原告劉甲主張稱,其系陳某的配偶,陳某所遺留下來的存款理應歸其繼承所有,至于是否分配給劉乙、劉丙等人應由其決定,劉乙不應該獨占這筆遺產。被告劉乙辨稱,這筆存款是由母親陳某留給他的,并一直由其保管,其對這筆存款有處分權,其他人不應該來爭奪這筆存款。第三人劉丙則與父親劉甲的意見一致,要求劉乙把遺產交給父親劉甲,再由劉甲分配給劉乙、劉丙。鑒于陳某過世時并未留有遺囑,主辦法官對劉甲等三父子提出的疑問,結合本案事實依法進行了解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說明,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按法律規定,劉氏父子三人均處于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對陳某遺留下來的遺產都具有繼承的資格。經過主辦法官釋法答疑,劉甲三父子表示愿意按照主辦法官提出調解建議對72300多元巨額遺產進行劃分。
在法官調解下,劉氏父子三人自愿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將陳某在信用社遺留的72300多元存款中的48210元分配給原告劉甲,剩余的由被告劉乙及第三人劉丙平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