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規則

導讀:
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規則
證據裁判規則,是指在審判中一切以證據為基礎進行裁判的規則。日本的田口守一教授將這一規則定義為“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的原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證據裁判規則被人稱為“帝王規則”那么,這一規則的由來及理論基礎是什么?它在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中有哪些要求?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規則及實踐在多大程度上確立了此“帝王規則”呢?本文試作一番探討。
歷史淵源
證據裁判規則可分為古代證據裁判規則和現代證據裁判規則。在遠古時代,生產力水平落后,科技水平低下,人們的認識水平自然更低,處身于神靈崇拜時期的人們對周圍的自然現象尚且一無所知,要求他們運用證據去判明過去發生的事實更是難上加難。因此,“神證”制度應運而生,“神誓法”就是其中之一。所謂神誓,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沖突時,裁判者便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在一些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中,如果訴訟雙方都敢于信誓旦旦,而事實不甚明了,則需要其他人的輔助誓言。在古代訴訟活動中廣泛使用的另一種“神證”方法是“神判法”,即神明裁判法。這種方法通過讓當事人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來判斷其是否犯下某種罪行,例如,中世紀歐洲一些國家盛行的“熱鐵審”,古巴比倫人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采用的“水審法”,古印度《摩奴法典》規定的火審、水審、秤審、熱油審等等。中國古代“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亦屬此類。
到了近現代,人們的認識能力不斷提高,理性的司法證明方法開始萌芽并日漸成熟,證據裁判制度也經歷了由“人證”到“物證”的發展模式。其實,神誓制度中的“助誓人”即有證人的色彩。中國古代亦有重視“人證”的司法傳統。早在夏商時期,以國王為首的各級司法官員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就注意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禮記》中記載:“疑獄,泛于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刑訊逼供這一現象則在“人證”的背景下,在由非理性向理性的轉化過程中出現了,因為被告人作為最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其口供對于查明事實真相具有很大作用,所以世界各國均出現過合法的刑訊司法制度。隨著國家統治力的不斷加強和民主、人權等觀念的興起,刑訊逼供慢慢為理性的現代人所唾棄。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現代各國筆跡鑒定、骨骼檢驗、DNA等技術不斷成熟的基礎上,更為理性的“以物證為主”的司法證明制度誕生,理性的證據裁判規則得到確立。理性的證明方法經歷了幾個世紀才得以在歐洲的司法系統中成長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