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

導讀:
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其在刑事訴訟中極其重要的地位而“被視為被告人憲法性權利的終極救濟制度”。如何界定“非法證據”,己在我國訴訟法學界爭議多年,廣義說認為,非法證據之所以不合法,是因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而有一項或多項不合法,而造成證據不合法。狹義說認為,非法證據是由于法定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用不正當方法收集證據材料,而致證據不合法。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違反國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關于收集證據應遵守之原則、程序、權限的規定,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取得的證據。既上文所說的狹義的非法證據。本文在探討非法證據的效力的基礎上,論證在中國建立排除刑事非法證據的規則。
一、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
(一)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之立法現狀
首先,我國憲法中含有尊重和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規定,使我國某些散在的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了憲法意義。我國憲法規定,應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害,任何公民非經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受逮捕。這些規定為散在的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供了依據和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專門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 61 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140條、《規則》第160條、《規則》第265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1條都規定了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刑事訴訟法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雖然上述規定還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已開始從非法證據排除方面注重對被訴人的權益保障。理論界也一般認為“我國已初步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其次,我國已于1998年9月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并在司法實踐中努力禁止以酷刑等手段取證。
(二)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之司法現狀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已經基本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是實踐中實行得并不盡如人意,這其中既有偵查效率、人查人員素質、大眾心理、社會形勢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有一個因素我認為很重要,人們雖然痛恨或者說畏懼刑訊逼供,可是實際上對它卻是持一種默認的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