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

導讀:
刑事訴訟中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
證據補強規則是在我國訴訟法學中很重要的一個規則,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第六十九條確立了補強證據規則。它對指導民事審判實踐,以及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在相關刑事司法解釋中,都沒有對在刑事訴訟中如何運用證據補強規則作出具體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大缺憾。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關于證據補強規則的運用,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范圍才能適用證據補強規則,而且在適用證據補強規則時需要注意一定的問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只有同案犯供述定案時,需要考慮和采用證據補強規則。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初步論述。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在第六十九條確立了補強證據規則。它對指導民事審判實踐,以及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該《證據規定》對刑事訴訟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根據該《證據規定》的規定和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在刑事訴訟實踐,我認為,證據補強規則屬于數量規則的一種,數量規則是指某一證據有弱點,須與其他證據合并提出的規則。證據補強規則,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其中,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主要證據。補強證據又稱佐證,它不能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
一、設立證據補強規則的意義
法律之所以設立證據補強規則,其目的在于保證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判斷上的錯誤,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該規則對于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均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為限制法官在訴訟中采信證據時濫用自由裁量權設定了規則
現代國家在刑事訴訟中,對于證據的采信,多適用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運用,法律不作預先規定,完全由法官憑借“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因此,對于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強弱等等完全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認識能力、職業道德等因素,通過自由裁量的方式進行,這種自由裁量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強弱的過程,為法官濫用權力創造了條件。而補強證據規則的出臺,則在一定范圍內限制了法官評判證據證明力時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作為法官,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不得離開法律的明文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力較弱的證據,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不僅是程序公正的客觀要求,更是嚴格執法的必由之路。同時,也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必須綜合判斷一切證據,以求得更符合實體正義的結論。由此才能做到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從而保證程序正義,并兼顧實體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