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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離婚證據應該如何運用

翁玉素律師2022.02.11555人閱讀
導讀:

律師在辦理離婚訴訟時,要準確把握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詳細了解案件的情況,否則就會耽誤法庭審理。關于離婚案件中離婚證據應該如何運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在辦理離婚訴訟時,要準確把握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詳細了解案件的情況,否則就會耽誤法庭審理。關于離婚案件中離婚證據應該如何運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離婚證據應該如何運用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如證、公證書、遺囑、、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書證的形式有瑕疵。比如結婚證,有個別當事人結婚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系辦理的,當事人并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根本就是花錢買回來的,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樣,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2)書證的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夫妻離婚的合意;財產分割的合意;子女撫養的合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有的離婚協議在財產問題上寫道:“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這樣寫好像已經很具體明確了,但其實是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銀行存折有哪幾種、有多少錢家具、電器如何分總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這樣簡單籠統地寫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遺漏,很難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故意隱匿財產的責任。再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如果對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何劃分“不忠”的標準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約定不明導致這個條款無效,有過錯方受不到應有的懲治等。

2、物證。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視聽資料往往更能形象性、直觀性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此類證據時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最重要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特點: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悉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此類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

(2)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環境不一以及與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不同,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在收集證人證言時,注意盡量避免證人的主觀臆斷或證人的觀點,盡量避免證人的感情色彩,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當然,有條件地適度運用證人的觀點,也并非不可。比如,在證言筆錄最后的補充當中,證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發表一下對于原、被告婚姻的態度。

(3)證言內容往往并非出自親身感知獲得。由于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他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4)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具有依賴性。由于婚姻案件的取證,特別是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往往將希望寄托于當庭陳述上面,有的律師也要求當事人在庭后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自訴書”。事實上,婚姻案件中,僅有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明顯會使證據效力不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掘,因此,需要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5、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鑒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于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用于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鑒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鑒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于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產生懷疑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鑒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單方委托律師鑒定。一般結果會在兩周左右出來,準確率為99.99%。鑒定結論是法院采信幾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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