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告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導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那么離婚時,原告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關于離婚時,原告應該收集哪些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范圍,并受國家的訴訟法規范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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