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資格規則要略

導讀:
刑事訴訟證據資格規則要略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研究絕對是一個大題目。這應當是一本可觀厚度的書的容量 。而用一篇僅有數千或萬余字的文章來包容它,實在是件令人為難的事。因此,本人僅以刑事訴訟中證據通過證據資格關應經受檢驗的規則為闡釋對象,同時聯系審判工作,也使較為純粹的理論研究具有實踐的支撐。在結構方面,以法定的七種證據為綱,分述各種證據應當受到制約的具體規則。有些規則的作用面是比較廣泛的,幾乎所有種類的證據都要受到它的限制。而有些證據規則只對部分或某種證據生效。對所有證據或某數種證據均應受到限制的規則已有闡釋后,再涉及該規則,若沒有特殊的意義,則不再重復。有特殊意義者,則不吝筆墨作一些或許是重復但并非多余的述說,以闡釋其獨特的意義所在。為保持行文的連貫,有些本人的意見是放在注釋中的。
一、證據規則及其意義
“何種資料可為證據,如何收集、如何利用,此與認定事實是否真實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極關重要。為使證據認定之事實真實、適用之法律正確,不能無一定之法則,以資準繩。稱此法則,為證據法則。” 證據法則,也就是證據規則。簡而言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就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獲取和使用證據以認定事實所應遵循的準則。
首先,證據規則的設置有助于發現案件真實,保證實體公正。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為客觀真實,根據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則是所謂的法律真實。刑事訴訟的理想追求之一,應當是使案件的法律真實接近客觀真實。而設置科學、完備的證據規則,有利于在發現及使用證據的過程中去偽存真,從而使案件的法律真實盡量接近客觀真實,以正確適用法律,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
其次,保證程序公正。第一,阻止非法取證。如果單純追求客觀真實,證據不受任何規則的羈束或許更為有利,因為任何規則的存在都可能使原本可籍以發現客觀真實的材料因不合規則而被排斥在訴訟程序之外,從而使發現客觀真實受到妨礙。此時認定的必然只能是所謂的法律真實。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如此 。所以說設置證據規則,實則是在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與防止為發現這種真實而可能造成的非法侵害二者不可兼得時選擇其一,以形成事實上或是觀念上的價值平衡 。第二,便于控辯雙方相對公正地對抗。在采對抗制即當事人主義的訴訟中,控辯雙方在對抗中推動訴訟的發展,法官不主動介入偵查,只對訴訟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取舍、判斷、認定案件事實。若無一定的規則制約,難免雙方任意取得并自由運用證據。既可能因為證據繁多而蕪雜不利于發現真實,又易于造成訴訟效率低下。因此,完備的證據規則可以制約訴訟雙方的取得并使用證據的行為,便于控辯雙方相對公正地對抗。




